公訴機關指控,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,被告人周某某以“賺快錢”“拿好處費”為目的,伙同、組織其他被告人通過“飛機”軟件,在明知涉案款項為網絡詐騙團伙違法所得的情況下而予以轉移、分配,先后多次為網絡詐騙團伙提供銀行、微信、支付寶賬戶進行“跑分”洗錢,后將其洗錢所得款項取現后再打入指定賬戶進行資金回流,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庭審過程中,合議庭依法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,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、質證和法庭辯論等環節,引導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、罪名及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。
庭審歷時8個小時,該案將擇期宣判。(記者 張建興 通訊員 吳偉)